| 完善工作质量标准 推行“阳光权力”工程之二——自营进出口权企业备案登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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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3-10 09:13 文章来源:孟州市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一、法律、法规依据
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(商务部令〔2004〕第14号)
二、承办单位、科室名称及地址
孟州市商务局外贸科
孟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
三、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
1、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填写《登记表》
2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
3、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
4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
5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
(1-5项要求A4纸一式三份加盖公章)
6、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,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
7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;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(地区)企业,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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